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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发布者:优游彩票ub8登录  发布时间:2025-04-19 15:47:25  阅读:1次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转债”预计触发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提示性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内容: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或“乙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的别的金融服务,不存在重大风险。

  ●2025年度财务公司向企业来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及其他金融业务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用于贷款、保函、咨询业务等。

  ●截至2025年4月17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13,979.92万元,贷款余额为28,642.45万元整。

  为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公司与财务公司基于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本次《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后,财务公司将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批准的别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公司资金的管理上的水准,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合作不存在经营风险。

  因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双方为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2025年4月17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13,979.92万元,贷款余额为28,642.45万元整。

  公司和财务公司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双方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金融许可证》经营事物的规模:(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财务企业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稳定经营,各项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与财务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1.在乙方获得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或指示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具体有:

  (6)办理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乙方在为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一定要遵守以下原则:

  (2)在乙方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且原则上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贷款利率;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别的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3.甲方有义务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监督管理要求,配合乙方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管工作。

  1.针对甲方原来与国内各大银行发生的结算业务,凡在乙方营业范围之内且甲方认为对其有利的,均可通过乙方进行。

  3.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乙方均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6.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原则要求办理日常的支付结算业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成立,自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生效,有效期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认定为乙方责任造成的资金损失,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对甲方造成的资金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五)双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六)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免疑义,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和法规。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关于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应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及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战争等意外事件,导致协议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该方对此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依据上述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做了评估,并出具《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度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合格,满足与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条件。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将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符合公司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2025年4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都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都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宋炯明先生、王磊卿先生、黄凯先生已回避表决。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根据《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企业能办理“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鉴于公司符合关于成员单位的规定,以及与其开展的业务符合财务公司的营业范围,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发生业务往来符合法律要求。《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企业来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别的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执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相比并无不同。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财务公司给企业来提供的结算业务均免费为企业来提供。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体现了效益性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管部门每年度对财务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控制情况做检查,鉴于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和严格监管,其经营情况披露充分,风险是可控的。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考虑未来几年业务发展、投资布局的资金需求,并基于公司目前资产负债情况,现确定公司2025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公司2025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或等值外币),融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公司债务融资一般采取无担保方式来进行,涉及担保业务的,公司将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决策。

  为更好地把握融资时机、提高融资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所授权债务融资额度内,结合实际需要实施上述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决定融资方式、资金用途、时间、期限、利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选聘、信息公开披露,和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事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二)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5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议案一、议案三至议案十已经公司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已经公司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股东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可复印)(格式见附件)、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还需持公司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能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号码);

  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维一软件,纺发大楼,近江苏路,地铁二号线号口出较近,临近公交车有01,62,923,71,921,939,20,44,825路等)。

  (一)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凭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凭以上所需资料外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6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7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25年4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审议并通过议案、议题如下: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在全方面了解和认线年年度报告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执行职务时无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发生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1、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实际情况。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曾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公司总股本3,361,899,817股为基数,公司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05,141,967.06元(含税)。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226,717,054.3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同时,为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分享经营成果,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公司持续盈利且满足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或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期间适当增加一次中期分红。

  为简化分红程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中期分红计划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九、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4年度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关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2024年度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后认为: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是真实的、客观的。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金融业务的风险是可控的,对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无异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2025年度对外债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亿元(或等值外币),债务融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融资方式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贸易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授权有效期:自本次2025年度债务融资计划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上述议案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含税),派送红股0股,转增0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8,712,124.82元,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386,643,817.48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进行现金分红。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公司总股本3,361,899,817股为基数,公司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8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605,141,967.06元(含税)。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226,717,054.3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拟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90.49%。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现金股利分配。

  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公司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见下表:

  为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稳定投资者回报预期,分享经营成果,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公司持续盈利且满足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拟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或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期间适当增加一次中期分红。

  为简化分红程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中期分红计划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2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客观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利润分配政策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考虑了公司日常运营和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盈利、现金流状况及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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